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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视投资诈骗 案例

信息来源:欧宝体育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04 05:01:59


  一位26岁的年轻人谎称与北京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影集团有业务大单,吸引他人投资诈骗巨款,日前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那么,投资电影遭遇诈骗怎么办?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举例说法。

  郑州市个体老板刘某近年来手中有了余钱,想做一些“高大上”的项目。2013年9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叫崔小年的年轻人,小伙子非常健谈且谈吐不俗。他自称认识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人,有电影方面的资源,可以成立公司做生意。刘老板虽然也见过一些世面,但对电影行业陌生又充满好奇,这年11月他决定投资。

  2013年12月4日刘老板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附近用手机网上银行给崔小年打款5万元,作为注册河南老胶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租赁场地费用。后又用网上银行陆续给崔小年打款13万元,用于公司早期的费用。崔小年称去北京光线传媒和中国电影集团签订业务合同,刘老板再次陆续给崔海波打款50万元。

  2014年3月和5月,崔小年先后将与光线传媒和中国电影集团签订的业务合同及保证金收据交给了刘老板。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企业成立近一年一直是在“空转”,没有与合同上说的光线传媒以及中国电影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所谓的策划和设计,实际是公司自己出钱印一些电影宣传彩页,拉到影城发放。自2014年9月份起,河南老胶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始人”崔小年已无了踪影。此时刘老板方大梦初醒,拨通了报警电线日,崔小年因涉嫌诈骗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抓获归案。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崔小年虚构具有经营电影方面的资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由刘某某投资成立河南老胶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崔小年。在公司经营期间,崔小年谎称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影集团签订业务合同,需交付业务保证金,伪造中国电影集团影片郑州发行权许可使用合同、光线影业影片郑州发行权委托合同及财务收款凭证,骗取刘某某现金50万元(其他款项认定为实际投资),现赃款未追回。法庭认定被告人崔小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崔小年诈骗他人现金50万元,已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判决被告人崔小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时责令被告人崔小年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一定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做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很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很严重”: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极度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被告崔某诈骗的数额正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数额的特别巨大范围,而刑法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被告崔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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